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7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詠祺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5634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彭詠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彭詠祺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4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598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在98年1 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又:㈠於88年間,因竊盜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77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㈡於89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15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3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5 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併科罰金15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6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3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