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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顏世翠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3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坤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006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坤明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注射針筒玖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毛重壹點玖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毛重壹點玖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玖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坤明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同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13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同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853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12月17日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迄至89年7 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22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㈠於92年間(即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47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㈡另於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1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43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又於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6年度易字第50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前揭㈡、㈢二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聲字第604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㈣另於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確定;前揭㈡至㈣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入監接續執行,於91年5 月29日假釋出監後,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嗣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2年又27日,再與前揭㈠罪入監接續執行,並於96年3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6 月8日下午1 時許,在新北市○○區○○街255 巷5 弄7 樓2 號住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6 月9 日下午6 時許,在桃園縣觀音鄉崙坪村12鄰崙坪207 之11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供其施用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4 小包(合計毛重1.96公克)及其所有供其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9 支,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顏世翠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顏世翠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忻蒨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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