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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潘怡華潘怡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53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坤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坤明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削尖吸管叁支、吸食器及鼻管各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削尖吸管叁支、吸食器及鼻管各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坤明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臺中地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臺中地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併付保護管束出所,迄89年7 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㈠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47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㈡於86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中地院以86年度訴字第1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4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中地院以86年度易字第50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與㈡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度聲字第604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㈣於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罰金新臺幣5 萬元確定,上開㈡至㈣之罪刑經入監接續執行,於91年5 月29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2 年又27日,再與㈠之罪刑入監接續執行,而於96年3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2月6 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起訴書誤載為環東路)附近某處,於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BD-0406 號自用小客車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稀釋,再以針筒(未扣案)注射至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再以鼻管、吸管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其於99年12月6 日晚間10時許,駕駛上揭車輛搭載友人徐照坤,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47號前,為警攔查,當場於其隨身皮包內扣得上開其所有而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削尖吸管3 支、吸食器、鼻管各1 支,於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53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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