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28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22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青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貪污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青鋒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青鋒因犯貪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3 月31日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1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4 年,並於97年4 月21日確定在案。詎於緩刑期內即97年12月15日更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9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29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 第2 款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有明文。依據本件受刑人於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2963號刑事判決之年籍資料,其雖設籍於宜蘭縣宜蘭市○○街66巷18號,然其住居所係桃園縣蘆竹鄉○○路○ 段260 巷77號,此有上開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證,是本院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98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同年9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於98年5 月19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98年5 月19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8年5 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 條 及第75條之1 規定,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定。而緩刑宣告是否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各款要件外,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按「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審認標準,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四、經查:受刑人陳青鋒因犯貪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3 月31日以95年度上更(一)字第1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4 年,並於97年4 月21日確定在案。詎於緩刑期內之97年12月15日更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100 年4 月29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29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0 年8 月12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顯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本院審酌受刑人明知其仍在前案之貪污罪緩刑期內,不知謹慎行為,竟於緩刑期內旋即故意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顯見受刑人缺乏悔過遷善之心,法治觀念淡薄,足認其未因受前案刑事偵審裁判而有所警惕或萌生悔意,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28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