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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0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20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振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7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振銘、林智強(飭警拘提中)與温少寶(另為判決)見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位在桃園縣大溪鎮仁善里15鄰松樹21之1 號之廢棄宿舍內乏人管理,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民國100 年1 月13日至26日間,分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足供兇器使用之鐵鎚、老虎鉗、剪線鉗各1 支(均另案扣押),侵入該廢棄宿舍內,先後竊取新光公司所有放置於該廢棄宿舍內如附表所示之硬鐵共19次,得手後均即運往王毓筑(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經營位在桃園縣大溪鎮○○路671 號1 樓之「山誌鋼鐵有限公司」(下稱山誌公司),販售予不知情之王毓筑,所得款項則由3 人朋分花用,嗣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陳振銘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攜帶兇器、結夥三人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振銘經檢察官於100 年8 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業於100 年11月2 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易字卷第3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竊盜時間                │竊得硬鐵數量          │
├──┼────────────┼───────────┤
│ 1  │100年1月13日下午某時    │50公斤                │
├──┼────────────┼───────────┤
│ 2  │100年1月13日下午某時    │40公斤                │
├──┼────────────┼───────────┤
│ 3  │100年1月14日下午某時    │140公斤               │
├──┼────────────┼───────────┤
│ 4  │100年1月15日上午某時    │8.2公斤               │
├──┼────────────┼───────────┤
│ 5  │100年1月15日下午某時    │4.1公斤               │
├──┼────────────┼───────────┤
│ 6  │100年1月15日下午某時    │112公斤               │
├──┼────────────┼───────────┤
│ 7  │100年1月17日上午某時    │133公斤               │
├──┼────────────┼───────────┤
│ 8  │100年1月17日上午某時    │103公斤               │
├──┼────────────┼───────────┤
│ 9  │100年1月17日上午某時    │117公斤               │
├──┼────────────┼───────────┤
│ 10 │100年1月17日下午某時    │140公斤               │
├──┼────────────┼───────────┤
│ 11 │100年1月17日下午某時    │138公斤               │
├──┼────────────┼───────────┤
│ 12 │100年1月18日下午某時    │133公斤               │
├──┼────────────┼───────────┤
│ 13 │100年1月18日下午某時    │107公斤               │
├──┼────────────┼───────────┤
│ 14 │100年1月20日下午某時    │143公斤               │
├──┼────────────┼───────────┤
│ 15 │100年1月22日上午某時    │140公斤               │
├──┼────────────┼───────────┤
│ 16 │100年1月22日上午某時    │42公斤                │
├──┼────────────┼───────────┤
│ 17 │100年1月24日下午某時    │98公斤                │
├──┼────────────┼───────────┤
│ 18 │100年1月24日下午某時    │21公斤                │
├──┼────────────┼───────────┤
│ 19 │100年1月26日下午某時    │121公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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