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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32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錢建榮吳元曜王鐵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易字第3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弘揚電腦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曹台武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代表人「曹武台」應更正為「曹台武」。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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