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易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弘揚電腦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台武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代表人「曹武台」應更正為「曹台武」。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可稽,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吳元曜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