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 告 天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俊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友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 告 長香化工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兼法定
- 代理人
- 吳清香
附民被告 楊德俊
楊德志
曾淑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0 年度智訴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之部分,則該部分既經本院爰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其情與諭知無罪判決相當,自應為相同之處理。是依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判決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