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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智附民字第1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麗芬吳芙蓉王鐵雄

附民原告  天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賢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長香化工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清香

附民被告  楊德俊

      楊德志

      曾淑琪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0 年度智訴字第4 號),於本院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等違反商標法為由,於本院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查(見智附民卷第1 頁至第4 頁)。嗣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判決被告等違反商標法之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於102 年2 月26日判決確定,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於101 年12月28日判決駁回。惟原告曾於100 年12月1 日具狀聲請本件刑事部分若為無罪之諭知,則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同上卷第20頁至第21頁),於首揭規定核無不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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