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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為平黃俊華廖建傑

原告
李柏曉
被告
葉百根
被告
巨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 年度桃交簡字第28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廖建傑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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