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9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艷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各欄位「更正前」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爰裁定加以更正,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別│ 更正前 │更正後 │ │ │ │ │ ├──┼──────────────────┼──────────────────┤ │當事│蘇豔秋 │蘇艷秋 │ │人欄│ │ │ ├──┼──────────────────┼──────────────────┤ │主文│蘇豔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蘇艷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欄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 │ │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柒公克)及無法│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柒公克)及無法│ │ │與毒品析離之包裝帶壹只,均沒收銷燬之│與毒品析離之包裝帶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 │。 │。 │ ├──┼──────────────────┼──────────────────┤ │事實│蘇豔秋 │蘇艷秋 │ │及理│ │ │ │由欄│ │ │ │一第│ │ │ │2 行│ │ │ │及同│ │ │ │欄二│ │ │ │第1 │ │ │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