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1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21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威龍原名黃寬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 月1 日所為之100年度桃簡字217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被告年籍欄所載:「黃寬航(原名黃威龍)」
,應更正為:「黃威龍(原名黃寬航)」,以及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黃寬航」,均應更正為:「黃威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黃威龍年籍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