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5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258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明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所載被告論罪法條應更正為「蔡明華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理由欄二、「販賣」禁藥罪亦應更正為「轉讓」。
理由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本件判決文字顯係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及前開解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蔡虔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