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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31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312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盈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毒偵字第5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盈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毒品前科紀錄補充為「潘盈辰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33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0 年9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外,其餘均引用

二、核被告潘盈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另被告有如上開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施用毒品前科,於本案復另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見其意志不堅,缺乏勒戒動機,其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並衡酌被告之生活狀況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082 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312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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