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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劉為丕謝枚霏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泰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泰祥自民國壹佰年柒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泰祥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另衡酌本件尚有其餘共犯尚未到案,以及被告之犯案經過、運毒數量等情節,認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且經本院於100 年6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或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認其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年7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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