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泰祥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泰祥自民國壹佰年柒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泰祥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另衡酌本件尚有其餘共犯尚未到案,以及被告之犯案經過、運毒數量等情節,認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0 年4 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且經本院於100 年6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或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認其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年7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