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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8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威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威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 號解釋意指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第98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                │                │條例            │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3 月31日凌晨│99年3 月29日下午│99年3 月29日上午│
│                │5 時許          │2 時45分許為警採│8 時許          │
│                │                │尿時起回溯26小時│                │
│                │                │內某時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99年度偵字第1047│99年度毒偵字第15│99年度毒偵字第15│
│    │          │7 號            │67號            │67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 案    號 │99年度桃簡字第10│99年度審訴字第98│99年度審訴字第98│
│ 實 │          │92號            │1 號            │1 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99年5 月25日    │99年7 月16日    │99年7 月16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99年6 月21日    │99年7 月16日    │99年7 月16日    │
├──┴─────┼────────┼────────┴────────┤
│ 備          註 │                │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刑,前經本院以│
│                │                │99年度審訴字第981 號判決,定應執行│
│                │                │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8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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