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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4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少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4501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658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楊少帆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少帆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楊少帆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

表編號4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共同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9年3 月9 日晚│民國99年4 月21日下│民國99年7 月3 日晚│民國99年4 月18日下│
│              │間7 時許          │午4 時28分許      │間8 時30分許為警採│午3 時40分許      │
│              │                  │                  │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                  │
│              │                  │                  │某時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
│              │1453號            │657 號            │4579號            │820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161│99年度易字第941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51│100 年度桃簡字第11│
│      │      │號                │                  │號                │0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9年7月30日   │民國100年1月4日   │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國100年3月10日  │
│      │ 日期 │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161│99年度易字第941 號│100 年度審訴字第51│100 年度桃簡字第11│
│      │      │號                │                  │號                │0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9年7月30日   │民國100年2月8日   │民國100年3月1日   │民國100年3月28日  │
│      │ 日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6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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