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萬宏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100 年5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
,聲請本院裁定更正(100 年度執聲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裁定附表即受刑人張萬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之罪名欄應更正為「竊盜」,宣告刑欄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 月」,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99年度偵字第7532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所為之100 年度聲字第1373號裁定原本及100 年5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正本,其附表即受刑人張萬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之罪名欄、宣告刑欄、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有所誤植,然依該附表編號10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欄即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152號判決,顯然可以明顯知悉上開裁定附表編號10之罪名欄、宣告刑欄、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係屬誤植之性質,而此項誤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是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