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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7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7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萬宏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100 年5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

,聲請本院裁定更正(100 年度執聲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裁定附表即受刑人張萬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之罪名欄應更正為「竊盜」,宣告刑欄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 月」,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99年度偵字第7532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所為之100 年度聲字第1373號裁定原本及100 年5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正本,其附表即受刑人張萬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之罪名欄、宣告刑欄、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有所誤植,然依該附表編號10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欄即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1152號判決,顯然可以明顯知悉上開裁定附表編號10之罪名欄、宣告刑欄、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係屬誤植之性質,而此項誤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是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顏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7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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