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易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易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莊易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至觀各罪所擇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縱有歧異,忖度另定執行刑制度乃為受刑人利益考量之立法本衷,當以其中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選定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迭得最高法院民國26年2月16日民刑庭總會決議、臺灣高等法院95年5月4日第32號座談會決議闡釋綦詳,承此思索對受刑人較為有利者,始以新臺幣1,000元充為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帶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