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騰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239號),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9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 所示之確定日期欄「99年11月29日」應更正為「98年2 月26日」、附表編號2 所示之確定日期欄「100 年4 月6 日」應更正為「98年7 月9 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確定日期欄「99年11月29日」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98年2月26日」,關於附表編號2 所示之確定日期欄「100 年4 月6 日」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98年7 月9 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