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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0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0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靂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靂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靂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靂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復佐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且施用時間集中於民國99年6 至9 月間,顯見受刑人有濫用毒品成癮之傾向,此類行為偏差允宜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是本院依受刑人犯罪之性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1日                   │
 ├───────┼───────────┼───────────┼───────────┤
 │犯  罪  日  期│99年6 月6 日凌晨某時  │99年6 月6 日凌晨某時  │99年7 月11日下午3時30 │
 │              │                      │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
 │              │                      │                      │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3558、36│99年度毒偵字第3558、36│99年度毒偵字第3558、36│
 │    │        │27、4175 號           │27、4175 號           │27、4175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
 │ 實 ├────┼───────────┼───────────┼───────────┤
 │ 審 │確定日期│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98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2年5月確定。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1日                   │
 ├───────┼───────────┼───────────┼───────────┤
 │              │99年7 月11日下午3時30 │99年7 月15日某時許    │99年7 月15日某時許    │
 │犯  罪  日  期│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                      │                      │
 │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3558、36│99年度毒偵字第3558、36│99年度毒偵字第3558、36│
 │    │        │27、4175 號           │27、4175 號           │27、4175 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簡上字第261號   │
 │ 實 ├────┼───────────┼───────────┼───────────┤
 │ 審 │確定日期│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555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99年12月31日          │
 └──┴────┴───────────┴───────────┴───────────┘
 ┌───────┬───────────┬───────────┐
 │編          號│          七          │          八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
 ├───────┼───────────┼───────────┤
 │犯  罪  日  期│99年9 月28日晚間6 時許│99年10月10日晚間某時  │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5223號  │99年度毒偵字第6597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53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58號   │
 │ 實 ├────┼───────────┼───────────┤
 │ 審 │確定日期│100年1月17日          │100年2月25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2653號  │100年度審易字第58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1月17日          │100年2月25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00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