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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5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5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瑞賢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2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瑞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賢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1 年1 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 年12月11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337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瑞賢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4 月、5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656號判決,以上訴並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98年6 月1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5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3371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5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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