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建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7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建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建民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鈞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