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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0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0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金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金福因附表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
│              │通危險罪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94年7月28日     │91年10月16日起至│90年7 月9 日起至│
│              │                │同年月17日止    │同年月10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0年度偵字│
│              │第15664號       │第22989號       │第11317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  號  │94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901 │96年度上更一字第│
│  實│        │1666 號         │號              │235號           │
│  審├────┼────────┼────────┼────────┤
│    │判決日期│94年9月30日     │99年11月12日    │97年8月26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4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訴字第901 │96年度上更一字第│
│  決│        │1666號          │號              │235號           │
│    ├────┼────────┼────────┼────────┤
│    │確定日期│94年11月4日     │96年12月13日    │97年9月22日     │
├──┴────┼────────┴────────┴────────┤
│備          註│㈠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
│              │  月又15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0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