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樂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10705 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850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樂毅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樂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陳樂毅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8年9 月25日某│民國98年10月23日凌│民國99年3 月14日某│ │ │時 │晨0 時15分許為警採│時 │ │ │ │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 │ │ │ │某時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 │5791號 │5687號 │1326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58 │99年度審訴字第380 │99年度審訴字第925 │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9年4月23日 │民國99年5月21日 │民國99年6月29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58 │99年度審訴字第380 │99年度審訴字第925 │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9年4月23日 │民國99年5月21日 │民國99年7月19日 │ │ │ 日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