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偉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偉民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民因犯附表等肆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偉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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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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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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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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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9年6月8日 │99年6月9日 │99年7月5日 │99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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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
│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5014號 │字第5014號 │字第3435號 │字第56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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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最 ├────┼────────┼─────────┼─────────┼─────────┤
│ 後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845│99年度訴字第2845號│99年度審易字第1638│100 年度審易字第 │
│ 事 │ │號 │ │號 │147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11月19日 │99年11月19日 │99年11月30日 │100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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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確 ├────┼────────┼─────────┼─────────┼─────────┤
│ 定 │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845│99年度訴字第2845號│99年度審易字第1638│100年度審易字第147│
│ 判 │ │號 │ │號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12月8日 │99年12月8日 │99年12月29日 │100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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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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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