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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貴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6563 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貴美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貴美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郭貴美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施用毒品、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傷害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9年4 月21日中│民國99年4 月22日下│
│              │午12時許          │午4 時50分許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
│              │2185號            │920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683│99年度壢簡字第1684│
│      │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9年8月30日   │民國99年10月21日  │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683│99年度壢簡字第1684│
│      │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國99年11月22日  │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