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清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清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清義因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3226號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86 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411 號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清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後,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