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戴進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3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進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進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1年1 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6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 年12月20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6 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53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戴進松前㈠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3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7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㈠㈡2 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生字第10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復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㈢㈣2 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40號裁定,定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上開4 罪接續執行,於98年10月1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6 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3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石蕙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