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林世強
- 受刑人
- 林榮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2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世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林世強因受刑人即被告林榮發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林世強確因受刑人即被告林榮發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出具現金2,000,000 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6431號駁回上訴後確定,又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於100 年1 月13日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非字第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3 月7 日以傳票送達至受刑人即被告位於基隆市○○區○○路519 號2 樓居所;100年3 月8 日以傳票送達至受刑人即被告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65號、新北市○○區○○路395 號9 樓之1 、桃園縣中壢市○○區○○路11號住居所,通知受刑人即被告於100 年3 月24日到案執行,前開送達至被告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65號住所之傳票,經受刑人即被告林榮發收受以為送達;送達至受刑人即被告位於基隆市○○區○○路519 號2 樓、新北市○○區○○路395 號9 樓之1 、桃園縣中壢市○○區○○路11號居所之傳票,各經受僱人收受以為送達,並曾經聲請人於100 年3 月8 日、100 年7 月11日分別依具保人林世強之住居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即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且經聲請人及聲請人囑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即被告上開住居所拘提受刑人即被告,均無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受刑人即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00 元。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