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銘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
執聲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銘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哲因施用毒品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3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刑法第51條第9 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13日 │99年11月5 日 │99年8月23日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99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99年度│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624號│度毒偵字第2083│毒偵字第4411號│ │ │ │號 │ │ ├───┬──┼───────┼───────┼───────┤ │ │法院│桃園地院 │ 同左 │同左 │ │ ├──┼───────┼───────┼───────┤ │最 後│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100 年度桃簡字│99年度審易字第│ │ │ │2706 號 │第816 號 │2027號 │ │ ├──┼───────┼───────┼───────┤ │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22日 │100年4月7日 │100年5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桃園地院 │同左 │同左 │ │ ├──┼───────┼───────┼───────┤ │確 定│案號│99年度桃簡字第│100 年度桃簡字│99年度審易字第│ │判 決│ │2706 號 │第816 號 │2027號 │ │ ├──┼───────┼───────┼───────┤ │ │日期│99年12月13日 │100 年5 月2 日│100 年5 月30日│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第10條第2項 │例第11條第2 項│例第10條第2項 │ ├──────┼───────┼───────┼───────┤ │備 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