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玉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字第8554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142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曾玉好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玉好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曾玉好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施用毒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6 、8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 、3 、5 、7 、9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8年2 月19日晚│民國98年2 月19日晚│民國97年12月27日為│ │ │間某時 │間某時 │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 │ │ │ │時內某時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 │ │893 號 │893 號 │173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811│98年度審訴字第1811│98年度審訴字第1607│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8年9 月30日 │民國98年9 月30日 │民國98年10月23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811│98年度審訴字第1811│98年度審訴字第1607│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8年9 月30日 │民國98年9 月30日 │民國98年10月23日 │ │ │ 日期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 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7年12月26凌晨│民國98年8 月1 日下│民國98年7 月29日晚│ │ │0 時許 │午2 時許 │間9 時許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 │ │173 號 │3932號 │3932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607│98年度審訴字第2706│98年度審訴字第2706│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國98年12月18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8年度審訴字第1607│98年度審訴字第1607│98年度審訴字第2706│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國98年12月18日 │ │ │ 日期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過失傷害 │肇事逃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98年9 月3 日下│民國98年6 月10日上│民國98年6 月10日上│ │ │午5 時50分許為警採│午10時30分許 │午10時30分許 │ │ │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 │ │ │ │某時 │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32│察署99年度偵字第32│ │ │5117號 │258 號 │258 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66號│100 年度審交訴字第│100 年度審交訴字第│ │ │ │ │78號 │78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99年5 月28日 │民國100 年5 月31日│民國100 年5 月31日│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66號│100 年度審交訴字第│100 年度審交訴字第│ │ │ │ │78號 │78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99年6 月21日 │民國100年6 月27日 │民國100年6月27日 │ │ │ 日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