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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3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宏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宏翔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宏翔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宏翔因詐欺等罪,經本院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4月6日13時55分許 │99年10月2日14時46分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100年度偵字第9482號   │100年度調偵字第511 號 │
│及案號    │                      │                      │
├──┬──┼───────────┼───────────┤
│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3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1108號 │
│ 實 ├──┼───────────┼───────────┤
│ 審 │判決│100年5月17日          │100年5月31日          │
│    │日期│                      │                      │
├──┼──┼───────────┼───────────┤
│ 確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3號     │100年度壢簡字第1108號 │
│ 決 │    │                      │                      │
│    ├──┼───────────┼───────────┤
│    │確定│100年6月13日          │100年7月6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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