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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5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5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古晴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古晴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古晴文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減刑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七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正昇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5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