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杏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5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杏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鄭杏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99年8 月2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嗣於100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9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3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2 案經接續執行,受刑人並於99年8 月21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3號函暨所附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無誤,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2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 年11 月30 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