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尤文輝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5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文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尤文輝分別因(甲)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7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55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乙)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30日以96年度審訴字第16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丙)竊盜等案件,經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4 月23日以97年度易字第87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8 月、4 月、8 月、4 月及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丁)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6 月27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76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上開各案由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2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5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3 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 14722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