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4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4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尤文輝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5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尤文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尤文輝分別因(甲)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7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55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乙)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30日以96年度審訴字第16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丙)竊盜等案件,經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4 月23日以97年度易字第875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8 月、4 月、8 月、4 月及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丁)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6 月27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76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上開各案由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2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5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3 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 14722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永輝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4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