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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9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9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1174號),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肆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宣告刑欄內關於「有期徒刑4 月」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9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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