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瑋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瑋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呂瑋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經審核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99年6月8日 │99年7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字│ │關年度及案號 │23232 號 │第2813號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847號│100年度審易字第695號│ │實├─────┼──────────┼──────────┤ │審│判決日期 │99年12月27日 │100年5月30日 │ ├─┼─────┼──────────┼──────────┤ │確│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定├─────┼──────────┼──────────┤ │判│案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847號│100年度審易字第695號│ │決├─────┼──────────┼──────────┤ │ │確定日期 │99年12月27日 │100年5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