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偉州
上列聲請人定應執行之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偉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州因違反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82號、本院99年度審易字1343、1478、1844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按。綜此,本院經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且審酌被告先前各次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