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7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7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武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武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許武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0 年7 月29日,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100 年4 月8 日,係在100 年7 月29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許武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4 月7 日 │100 年4 月8 日 │├──┬─────┼───────────┼───────────┤│ 偵 │ 機 關 │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 查 │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2227號│100 年度偵字第9481號 │├──┼─────┼───────────┼───────────┤│ 最 │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 案 號 │100 年度審易字第1267號│100 年度易字第591 號 ││ 實 ├─────┼───────────┼───────────┤│ 審 │ 判決日期 │100 年7 月29日 │100 年7 月19日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定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決 ├─────┼───────────┼───────────┤│ │ 確定日期 │100 年7 月29日 │100 年8 月15日 │├──┴─────┼───────────┴───────────┤│ 備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淑玲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7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