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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4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麗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6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銘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銘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莊銘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原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252號、99年度審易字第164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7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0 年聲字第117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嗣本院上開99年度壢簡字第2252號判決經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業以100 年度台非字第335 號撤銷原宣告刑,改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 月確定,是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應隨之變更而不復存。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麗文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罪日期    │99年5月12日           │99年6月18日         │
├──────┼───────────┼──────────┤
│偵查機關年度│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及案號      │4371號                │17544號             │
├─┬────┼───────────┼──────────┤
│最│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後├────┼───────────┼──────────┤
│事│案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252號  │99度審易字第164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26日          │99年12月24日        │
├─┼────┼───────────┼──────────┤
│確│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定├────┼───────────┼──────────┤
│判│案號    │99年度壢簡字第2252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646號│
│決├────┼───────────┼──────────┤
│  │確定日期│99年12月27日          │100 年1 月17日      │
├─┴────┼───────────┴──────────┤
│備註        │編號1 部分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 月,業經最高法│
│            │院100 年台非字第335 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 月。│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4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