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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0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0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佳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佳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㈠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6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並與上開案件,業經同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又於99年間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450 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904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9 月確定;再於100 年間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5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上述案件,經同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11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上開㈠㈡所述各罪接續執行,並於99年4 月8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88281 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 年11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5 月7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 年3 月20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智棋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0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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