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7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在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在壽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犯罪日期│99年7 月22日下午某│99年7 月22日下午某│99年9 月14日晚間11│ │ │時 │時 │時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毒字第│ │ │3973號 │3973號 │5090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實│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103│99年度審訴字第2103│100 年度易字第11號│ │審│ │號 │號 │ │ │ ├──┼─────────┼─────────┼─────────┤ │ │判決│99年11月29日 │99年11月29日 │100 年3 月3 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28│100 年度上訴字第28│同上 │ │決│ │0 號 │0 號 │ │ │ ├──┼─────────┼─────────┼─────────┤ │ │確定│100 年2 月21日 │100 年2 月21日(聲│100 年3 月28日 │ │ │日期│ │請書原記載為100 年│ │ │ │ │ │1 月26日應予更正)│ │ ├─┴──┼─────────┴─────────┼─────────┤ │備註 │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103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 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罪日期│99年12月1 日為警採│99年12月1 日為警採│ │ │ │尿液往前回溯26小時│尿液往前回溯96小時│ │ │ │內某時 │內某時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年度案號│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 │ │ │第724 號 │第724 號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 │ │實│ │106號 │106號 │ │ │審├──┼─────────┼─────────┼─────────┤ │ │判決│100年10月12日 │100年10月12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 │決├──┼─────────┼─────────┼─────────┤ │ │確定│100年10月12日 │100年10月12日 │ │ │ │日期│ │ │ │ ├─┴──┼─────────┴─────────┼─────────┤ │備註 │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緝字第106 號判決│ │ │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