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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8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8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桂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桂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桂香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4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板橋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上述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1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4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9年7 月7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647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 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 月7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 年5 月18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8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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