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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世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查受刑人陳世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尚就如附表編號1與編號2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17所示之罪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年,業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99年1月11日23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之某時」應更正為「99年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不包括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99年1月11日23時3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之某時」應更正為「99年1月11日晚間11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不包括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如附表編號13所示犯罪日期「99年3月12日12時58分許前某時」應更正為「99年3月2日中午12時58分許前某時」、如附表編號15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月」、如附表編號17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李靜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9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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