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8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敏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敏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敏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敏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 │1日 │ │ │ ├────┼───────────┼───────────┼───────────┤ │犯罪日期│99年5月17日 │99年6月24日 │99年6月24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53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259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259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390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9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955號 │ │實├──┼───────────┼───────────┼───────────┤ │審│判決│99年7月29日 │99年9月30日 │99年9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390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9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955號 │ │判├──┼───────────┼───────────┼───────────┤ │決│確定│99年8月23日 │99年11月1日 │99年11月1日 │ │ │日期│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9│ │ │ │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