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8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敏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敏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敏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敏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        │1日                   │                      │                      │
├────┼───────────┼───────────┼───────────┤
│犯罪日期│99年5月17日           │99年6月24日           │99年6月24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53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259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259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390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9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955號  │
│實├──┼───────────┼───────────┼───────────┤
│審│判決│99年7月29日           │99年9月30日           │99年9月3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390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955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955號  │
│判├──┼───────────┼───────────┼───────────┤
│決│確定│99年8月23日           │99年11月1日           │99年11月1日           │
│  │日期│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9│
│        │                      │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