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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6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63號

異議人
即受刑人
謝欣穎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所執行之裁判之諭知法院為之甚明。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故若對執行檢察官依定執行刑之裁定所為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即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臺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刑人謝欣穎聲明異議之理由,乃係其因犯業務過失傷害等罪,而經臺灣高等法院先後以98年度聲字第3670號、99年度聲更㈠字第1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依法裁定在前之98年度聲字第3670號裁定,自應當然失效,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竟仍依據該失效之裁定核發執行指揮書而對其指揮執行云云。基此,既異議人係對執行檢察官依據定執行刑之裁定所為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揆諸上開說明,即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乃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6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