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堅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100年聲減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堅平前於民國87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2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於89年7 月17日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相符,爰聲請裁定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案件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前開贓物案件,業經本院於97年9 月26日以97年度聲字第2836號裁定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1 、3所示案件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在案,此有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本案再經聲請人向本院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