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相友
- 被告
- 陳叔青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呂福元律師
- 被告
- 呂昆哲
- 選任辯護人
- 陳薏如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姜震律師
- 被告
- 彭瑞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宣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宣判日期」欄應為「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0日」,誤載為「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0日」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