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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44 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蕭世昌洪瑋嬬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訴字第344 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双銘
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曾双銘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觀諸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所載之內容,存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文字誤植之瑕疵,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紀榮泰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344 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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