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8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憶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483 號),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華電信)數十年來歷次採購之交換機,均係分別向美商北方電信公司等5 家知名廠商購買,惟因各廠商均不提供交換機操作之原始碼(SOURCE CODE ),而無法整合各交換機之介面,致中華電信話務監視警示、故障顯示、話務費用、螢幕看板等功能亦無法整合管理控制。故於民國87年間起,中華電信為因應網路業務發展,乃責成當時任職於址設桃園縣楊梅鎮○○路○ 段551 巷12號中華電信電信研究所(下 簡稱電研所)之員工即石龍光(另行通緝)擔任840 專案主持人(嗣由莊毓錦於92年間接任主持),負責網路維運中心(即NOC,NETWORK OPERATION CENTER)之研發,並以7 號信令研發擷取交換機訊息整合介面,而建置上開功能。迄89年間,石龍光等專案室人員,即以美商RADISYS CORPORATION 之「1107 SS7」卡版開發程式且測試成功,並命名為:「7 號信令網管系統【即SS7 NMS (NET MANAGER SYSTEM),以下簡稱SS7 】」,惟上開技術由石龍光掌控並未公開,致非由專案室人員安裝,即無法正常運作。石龍光同時為華電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電網公司)及捷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達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邱憶涵係石龍光之前配偶,共同參與電網及捷達公司經營運作;林啟清為志和通訊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志和公司)負責人;康志光是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樺公司)業務經理;陳建平係尼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尼弗公司)股東;葛名宸(原名葛智達)為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誠公司)業務;柳文儀則是麥哲倫資訊有限公司(下稱麥哲倫公司)實際負責人;王仁美則係雷門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雷門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宗諭為啟宣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啟宣公司)負責人;王芝中係臺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IBM 公司)業務(前揭林啟清、康志光、陳建平、葛名宸、柳文儀、王仁美、李宗諭、王芝中部分,業經本院於100 年9 月26日判決在案)。迄92年、93年間,竟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分別基於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而為下列不法行為: ㈠中華電信北區分公司92年9 月24日「R920456 號PSTN&PLMN網路SS7 信號網管設備採購案」:電網公司石龍光、被告邱憶涵同謀,由被告邱憶涵尋求普樺公司業務康志光同意出借普樺公司名義投標;王芝中則要求雷門公司職員李文欽另覓1 家廠商借牌陪標,王仁美遂商得啟宣公司負責人李宗諭同意以啟宣公司名義陪標,即由雷門公司、啟宣公司、普樺公司參標,並由雷門公司得標。 ㈡中華電信公司北區分公司92年11月6 日「N920839 號CAS 及LIS 作業系統擴充所需相關軟硬體乙批採購案」:電網公司石龍光、被告邱憶涵同謀,由被告邱憶涵尋求普樺公司業務康志光同意出借普樺公司名義陪標。嗣由雷門公司、普樺公司、精業公司競標,並由雷門公司得標。 ㈢中華電信公司電信研究所93年5 月19日「R930245 號全區POI 點SS7 網路效能監控研發設備採購案」:石龍光、被告邱憶涵經普樺公司業務康志光同意出借普樺公司名義參標,再由石龍光取得麥哲倫公司實際負責人柳文儀同意借用麥哲倫公司名義投標,即由普樺公司、麥哲倫公司、凱昌公司競標,並由普樺公司得標。 ㈣中華電信公司北區分公司93年6 月3 日「N930828 號話務維運支援系統採購案」:石龍光、被告邱憶涵尋求普樺公司業務康志光同意出借普樺公司名義陪標,並由石龍光覓得精誠公司業務葛名宸同意借用精誠公司名義投標,即由普樺公司、精誠公司、電網公司、天新公司競標,並由電網公司得標。 ㈤中華電信公司電信研究所93年8 月11日「R930119 號NOC PORTAL及PANEL 系統研發採購案」:莊毓錦負責辦理SS7 系統相關購案,明知公開招標制度係透過公平、公正之程序,由有意投標之廠商分別向電研所領取標單,於考量成本填具願意出售之價額後寄回,於開標當日當場啟封標單決定得標廠商,以確保採購物品之品質、價格均趨於有利之制度,故於招標過程中,應嚴禁特定廠商圍標或以限定特定廠商所具有之投標資格排除其他廠商競標之綁標方式,始能透過真正之價格比較,達到上述目的,詎竟為圖自己不法之利益,而與石龍光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陸續將上開標案預算金額、底價告知石龍光,供石龍光等圍標,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莊毓錦部分另經本院判決免訴在案)。旋經石龍光、被告邱憶涵取得普樺公司業務康志光協助,向康志光友人林啟清借用志和公司名義投標,而本案歷經多次流標,其中第1 、2 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第4 、5 次)投標廠商尼弗公司亦由石龍光、被告邱憶涵覓得友人陳淑雅向尼弗公司陳建平借用公司名義投標,迄第6 次投標時,由捷達公司、志和公司、精時公司參標,並由捷達公司得標。因認被告邱憶涵前開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著有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此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而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包括單純一罪、結合犯、雙行為犯、常業犯、繼續犯、接續犯、集合犯)或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或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及連續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均有其適用,乃因基於審判上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本應依法均予審判,故其判決確定之既判效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 三、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四、經查: (一)被告前曾因「R910314 號網路維運中心(NOC )研發平台設備採購案」,於91年5 月31日投標前,石龍光為替任職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敦陽公司)之被告製造業績,將該採購案中所需之伺服器規格,訂為專由敦陽公司代理之「SUN FIRE 280R SEVER 」伺服器,使敦陽公司有價格上之價勢,然因敦陽公司為上市公司,石龍光為免敦陽公司得標後,其無法從中獲取利潤,故約定由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馬公司)主標,敦陽公司陪標,俟天馬公司得標後,再由敦陽公司供貨犯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被告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而於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簡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而於99年2 月2 日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以下稱前案)。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與石龍光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向普樺公司業務經理康志光借用普樺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標案之投標;由石龍光分別向麥哲倫公司實際負責人柳文儀、精誠公司業務葛名宸借用麥哲倫公司、精誠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如附表三、四所示標案之投標;由被告透過友人陳淑雅向尼弗公司專案業務陳建平借用尼弗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如附表五、六所示標案之投標;由石龍光透過康志光向林啟清借用志和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如附表七所示標案之投標,而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亦坦認與石龍光共同借用前揭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見本院訴字卷第130 頁),雖附表一至六所示各標案之時間係分別於92年9 月24日、92年11月6 日、93年5 月19日、93年6 月3 日、93年3 月31日、93年4 月14日、93年8 月11日,而前案確定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標案之開標時間則於91年5 月31日,與本案起訴之最早標案開標時間,相隔約有1 年3 月餘,然本案及前案皆係起因石龍光自87年起擔任中華電信研究所840 專案主持人,負責網路維運中心之研發,研發測試成功後,命名為7 號信令網管系統(即SS7 ),復自89年間起負責該系統之相關採購案,其後為獨攬中華電信公司相關SS7 採購案之利潤,遂先後就各相關標案安排特定廠商參加投標或借用其他廠商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此參卷附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72號刑事判決書即明,佐以被告在本院審理時自承多次受石龍光之指示借用其他廠商之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但第1 次找廠商陪標之時間已不復記憶,至於得標後均由石龍光安排安裝各該工程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30 頁),且其於警詢時亦供稱:伊男朋友石龍光於90幾年間成立電網公司,伊亦至電網公司擔任行政庶務工作,與石龍光結婚後,也在電網公司幫忙,直到電網公司遭檢調單位搜索後,電網公司才結束營業,石龍光也有以伊母親陳宜茜名義成立捷達公司,上開2 公司實際運作,皆由石龍光主導,伊負責石龍光交待辦理之工作等情(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483 號卷㈠第106-107 頁),可見被告與石龍光在交往期間即受石龍光指示,配合石龍光處理相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等事宜,亦參與電網公司、捷達公司經營運作,以被告與石龍光之親密交往關係,被告要係與石龍光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長時間、反覆為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犯行,以達石龍光從中獲取龐大利益之目的甚明。 (三)至檢察官固謂前案之圍標犯行係以偽造文書之方式冒用其他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與本案起訴係由被告親自找普樺公司、尼弗公司參與投標,時間點亦不同,難認本案與前案有同一關係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131 頁),惟前案檢察官起訴書及本院判決書之犯罪事實欄固述及在「R910314 號網路維運中心(NOC )研發平台設備採購案」,除敦陽公司、天馬公司外,葉景鴻尚有指示天馬公司員工王憶玲冒用亞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北公司)之名義,偽刻亞北公司大、小章參與上開採購案之投標,惟此部分依檢察官起訴書及本院判決書所載,均未認被告就冒用亞北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部分,與葉景鴻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前案雖係借用被告斯時任職之敦陽公司之名義及證件,與本案借用之普樺公司、麥哲倫公司、精誠公司、尼弗公司並非相同,然被告犯罪之目的同一,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亦相同,被告復自始即知石龍光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目的,則在被告為前案犯行後,其後再依石龍光指示為本案各次犯行時,自堪認係承續前案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 (四)綜前所述,被告本案所示各次妨害投標犯行,與前案確定判決所認定之妨害投標犯行,應有刑法修正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本案之犯罪時間又在前案宣示判決前,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院不得再為實體判決,爰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附表一: ┌─────┬────────────────────────────┐ │ 開標日期 │92年9月24日(即該標案第1次開標) │ ├─────┼────────────────────────────┤ │ 標案名稱 │R920456號PSTN&IP&PLMN網路SS7信號網管設備1批 │ ├─────┼────────────────────────────┤ │ 招標方式 │公告金額以上 │ ├─────┼────────┬─────────┬─────────┤ │ 投標廠商 │ 雷門公司 │ 啟宣公司 │ 普樺公司 │ ├─────┼────────┼─────────┼─────────┤ │是否符合招│ 是 │ 是 │否(所提規格資料與│ │標文件 │ │ │標單規格規定不符)│ ├─────┼────────┼─────────┼─────────┤ │ 投標金額 │ 2,449,878元 │ 2,700,000元 │ │ ├─────┼────────┼─────────┼─────────┤ │開標時到場│ 李文欽 │ 石建群 │ 康志光 │ │人員 │ │ │ │ ├─────┼────────┼─────────┼─────────┤ │ 得標金額 │ 2,234,500元 │ │ │ └─────┴────────┴─────────┴─────────┘ 附表二: ┌─────┬────────────────────────────┐ │ 開標日期 │92年11月6日(即該標案第6次開標) │ ├─────┼────────────────────────────┤ │ 標案名稱 │N920839號CAS及LIS作業系統擴充所需相關軟體1批 │ ├─────┼────────────────────────────┤ │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 ├─────┼────────┬─────────┬─────────┤ │投標廠商 │ 普樺公司 │ 精業公司 │ 雷門公司 │ ├─────┼────────┼─────────┼─────────┤ │是否符合招│ 是 │ 是 │ 是 │ │標文件 │ │ │ │ ├─────┼────────┼─────────┼─────────┤ │ 投標金額 │ 5,760,000元 │ 5,980,000元 │ 5,684,800元 │ ├─────┼────────┼─────────┼─────────┤ │ 得標金額 │ │ │ 5,684,800元 │ └─────┴────────┴─────────┴─────────┘ 附表三: ┌─────┬────────────────────────────┐ │ 開標日期 │93年5月19日(即該標案第1次開標) │ ├─────┼────────────────────────────┤ │ 標案名稱 │R930245號全區POI點SS7網路效能監控研發設備1批 │ ├─────┼────────────────────────────┤ │ 招標方式 │公告金額以上 │ ├─────┼────────┬─────────┬─────────┤ │ 投標廠商 │ 普樺公司 │ 麥哲倫公司 │ 凱昌公司 │ ├─────┼────────┼─────────┼─────────┤ │是否符合招│ 是 │ 是 │否(所提規格資料與│ │標文件 │ │ │標單規格規定不符)│ ├─────┼────────┼─────────┼─────────┤ │ 投標金額 │ 3,180,000元 │ 3,360,888元 │ │ ├─────┼────────┼─────────┼─────────┤ │ 得標金額 │ 2,330,000元 │ │ │ └─────┴────────┴─────────┴─────────┘ 附表四: ┌─────┬──────────────────────────────────────┐ │ 開標日期 │93年6月3日(即該標案第1次開標) │ ├─────┼──────────────────────────────────────┤ │ 標案名稱 │N930828號訊話務維運支援系統 │ ├─────┼──────────────────────────────────────┤ │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 ├─────┼────────┬─────────┬─────────┬─────────┤ │投標廠商 │ 精誠公司 │ 普樺公司 │ 天新公司 │ 電網公司 │ ├─────┼────────┼─────────┼─────────┼─────────┤ │是否符合招│否(押標金不符規│ 是 │ 是 │ 是 │ │標文件 │定) │ │ │ │ ├─────┼────────┼─────────┼─────────┼─────────┤ │ 投標金額 │ │ 26,774,740元 │ 28,479,000元 │ 25,786,888元 │ ├─────┼────────┼─────────┼─────────┼─────────┤ │ 得標金額 │ │ │ │ 25,786,888元 │ └─────┴────────┴─────────┴─────────┴─────────┘ 附表五: ┌─────┬──────────────────────────────────────┐ │ 開標日期 │93年3月31日(即該標案第1次開標) │ ├─────┼──────────────────────────────────────┤ │ 標案名稱 │R930119號NOC portal及panel系統研發 │ ├─────┼──────────────────────────────────────┤ │ 招標方式 │公告金額以上 │ ├─────┼────────┬─────────┬─────────┬─────────┤ │ 投標廠商 │ 捷達公司 │ 尼弗公司 │ 安勝公司 │ 普樺公司 │ ├─────┼────────┼─────────┼─────────┼─────────┤ │是否符合招│ 是 │ 是 │ 是 │ 否 │ │標文件 │ │ │ │ │ ├─────┼────────┼─────────┼─────────┼─────────┤ │ 投標金額 │ 4,285,168元 │ 4,798,500元 │ 4,464,600元 │ │ ├─────┼────────┴─────────┴─────────┴─────────┤ │ 開標結果 │超過底價,宣佈廢標 │ └─────┴──────────────────────────────────────┘ 附表六: ┌─────┬────────────────────────────┐ │ 開標日期 │93年4月14日(即該標案第2次開標) │ ├─────┼────────────────────────────┤ │ 標案名稱 │R930119號NOC portal及panel系統研發1批 │ ├─────┼────────────────────────────┤ │ 招標方式 │公告金額以上 │ ├─────┼────────┬─────────┬─────────┤ │ 投標廠商 │ 捷達公司 │ 尼弗公司 │ 凱昌公司 │ ├─────┼────────┼─────────┼─────────┤ │是否符合招│ 是 │ 是 │ 是 │ │標文件 │ │ │ │ ├─────┼────────┼─────────┼─────────┤ │ 投標金額 │ 3,445,168元 │ 3,601,500元 │ 3,689,070元 │ ├─────┼────────┴─────────┴─────────┤ │ 開標結果 │超過底價,宣佈廢標 │ └─────┴────────────────────────────┘ 附表七: ┌─────┬────────────────────────────┐ │ 開標日期 │93年8月11日(即該標案第6次開標) │ ├─────┼────────────────────────────┤ │ 標案名稱 │R930119號NOC portal及panel系統研發1批 │ ├─────┼────────────────────────────┤ │ 招標方式 │公告金額以上 │ ├─────┼────────┬─────────┬─────────┤ │ 投標廠商 │ 捷達公司 │ 志和公司 │ 精時公司 │ ├─────┼────────┼─────────┼─────────┤ │是否符合招│ 是 │ 是 │ 是 │ │標文件 │ │ │ │ ├─────┼────────┼─────────┼─────────┤ │ 投標金額 │ 2,657,666元 │ 2,789,215元 │ 2,745,750元 │ ├─────┼────────┼─────────┼─────────┤ │ 得標金額 │ 2,657,666元 │ │ │ └─────┴────────┴─────────┴─────────┘